第一条 租用程序及收费标准
(一)用户申请租用网络服务,应检具本申请书及身分证明文件提出申请(公司户请附公司设立登记表或变更登记表)但政府机关、学校及公营事业单位得凭关防办理,免附身份证明文件,办理各项异动时亦同。用户填写于申请书上之资料及所附证明文件,应保证为真实,如有虚伪不实导致发生纠纷或致本公司、第三人发生损害,概由用户负全部之责任。
(二)用户应缴之各项费用,须于方案到期前完成缴费。发票邮寄地址以用户于付款系统输入为准。用户对费用计算明细有疑义者,应于收到本公司发票后五日内检具理由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者,不得拒绝支付费用。用户应于规定之缴款截止日前,缴纳所有款项,逾期未缴清者,经限期催缴仍未缴纳者,本公司得终止用户租用。用户因逾期未缴费致暂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间,网络服务费用仍应缴交。
(三)本公司用户应履行服务合约或本约定条款,按申请使用之互联网服务费率与本公司通知之金额、期限给付相关费用;如逾期未缴或拒绝缴纳,本公司有权经email通知或电话口头通知后迳行中止甲方所有服务,所衍生之法律责任暨损失概由甲方自行负担。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补偿或赔偿。
(四)甲方以电话或经由互联网向乙方申请“主机代管、独立服务器、VPS主机、云端主机”者,须于申请后二周内依本契约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五)本服务之最短租期为连续租用壹年,未满壹年以壹年计。临时租用者,按日计费,租费为年费之壹佰伍拾分之壹。
第二条 网络服务使用规范
(一)用户应遵守网际网路国际使用惯例,不得有入侵网际网路上其他系统之意图与行为;不得破坏网路上各项服务亦不得在网际网路上以任何方式造成本公司系统之障碍或从事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之行为。如有违反,除须自行负责外,本公司为维护服务品质,依网际网路国际应用惯例,得终止用户之租用,任何后果及可能损失概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用户如违反本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公司得不待司法判决确定而暂停或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予用户;用户除须自负一切民/刑事法律责任及行政责任,且应配合本公司厘清相关事实及法律责任、为本公司从事有关之和解谈判、仲裁及诉讼提出抗辩,用户并应偿付和解费用或一切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判断确定由本公司负责之费用及赔偿,及其他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有形及无形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为解决争议所生之相关成本费用、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商誉损失等)。
(三)本公司提供网络服务之传输速度数据为整体网络环境均无障碍之情况下之最高功能值;用户认知、除本公司所提供之设施及网络频宽外,整体互联网之流量、远端服务器之处理速率等各种因素,均将影响用户上网的实际传输速度,因此本公司不保证传输速度。
(四)本公司于合法范围内、主管机关许可或命令之前提下,保留对用户停止或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之权利。
(五)本公司之虚拟主机产品提供十五天免费试用,试用期间以帐号开通日起算十五天(帐号开通日为第一日),客户得于试用期间内随时终止合约,每个用户得申请二次十五日免费试用,用户续约、升降级、移转无提供试用服务。
第三条 本公司保留之权利
(一)由于互联网上各种资讯资源众多,且均由各资讯提供者自行维护更新,用户如自行于互联网上散布或撷取之各项资料与程式,所涉及之各项法律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二)本公司仅提供本业务之租用服务,因网际网路系由不同网路連接使用,如用户系统发生遭第三人经由网际网路入侵、破坏或撷取其资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间接之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三)基于业务需求,本公司得更动本设备使用之IP位址、机房地点或机架空间位置,本公司将于七日前通知用户,用户需同意配合办理。
(四)“实体主机”乙方提供如实体主机服务申装书所示之设备供甲方租用。甲方如有超额或特别设备指定使用,则乙方得加计建置管理之费用。基于业务需求,本公司得更动本设备放置之机房地点或机架空间位置,用户同意配合办理,如系更动机房地点,本公司将于七日前通知用户。
(五)“主机代管”本公司提供标准机架空间(规格依本公司规定)供用户租用,如用户有特殊需求者,由双方另行议定之。基于业务需求,本公司得更动本设备放置之机房地点或机架空间位置,用户同意配合办理,如系更动机房地点,本公司将于七日前通知用户。
(六)“主机代管”及“实体主机”乙方提供如申装书所示之设备供甲方租用。甲方如有超额或特别设备指定使用,则乙方得加计建置管理之费用。
第四条 用户之义务
(一)甲方租用本业务,为保障自身权益,甲方务必定期自行做好网站资料,数据库,电子邮件,留言版,webbase格式等的任何程式资料备份工作,以免乙方设备故障再回复时,若无法成功回复本设备时,已无备份资料可再上载,如甲方未自行备份,因此所生之损害,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补偿或赔偿。用户须视自身需求为软件、资料备份、服务中断投保相关保险等,以填补或减轻可能遭受之损失。甲方提出异动租用设备之规格或更换设备之异动申请时,由于乙方需将原存放于硬盘空间之资料删除,故甲方应自行将该资料资讯等制作备份,如甲方未自行备份,因此所生之损害,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补偿或赔偿。
(二)由于本公司所提供虚拟主机的流量限制,主要是希望主机上的使用者均可保持良好传输品质,故甲方不得使用或蓄意使用会严重占用系统资源(如CPU、内存等..)的程式,当甲方所执行的程式大量耗用本公司服务器之处理器及内存等系统共用资源或频宽时,为保障其他用户的权利,本公司将不予事先告知有权将该程式或网站强制关闭,并给予停权处理至甲方改善为止。若甲方不愿意改善,则本公司有权得自行终止甲方之服务,而所导致之任何后果及可能之损失概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补偿或赔偿。若因甲方提供之档案或程式产生不良影响而导致任何损失或费用,如病毒、程式的bug、违法或侵害他人著作权等,乙方有权做适当之紧急处理,使甲、乙双方免于受损。
(三)乙方基于互联网的公开性,仅接受符合中华民国法律约束之网页内容的网站,甲方上载或以任何媒体形式委托乙方设定之网页内容及连结,甲方应确保其适当性及合法性,并同意负完全之法律责任。
(四)为了安全起见,甲方租用本服务,务必定期自行做任何程式资料备份工作。如:数据库,电子邮件,留言版,webbase格式..等,为保障自身权益,用户须视自身需求为软件、资料备份、服务中断投保相关保险等,以填补或减轻可能遭受之损失。
(五)“实体主机、云端主机、VPS主机”用户对于本设备所安装之作业系统需善尽维护之责,本公司不负责用户自行使用下所造成之作业系统错误或设备故障所造成之损失赔偿。
(六)虚拟主机服务为共享式资源,若甲方有下列任一情事,造成乙方系统之障碍、主机效能大量耗损或影响其他客户使用权益,如经发现或检举,将立即暂停甲方主机使用权直至改善为止,甲方拒不改善者,乙方并可取消甲方主机使用权。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并不得向乙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1.发送任何未经收件人同意之电子邮件(unsolicitedemail),如:广告信。
2.虚拟主机不得大量发送email,如电子报,每小时不得超过300封信件(每个收件信箱以1封计算)。
3.使用于网络广告活动或大量频宽用途(应承租专属主机或VPS主机服务)。
4.占用大频宽、大连线数或大流量者。
5.甲方所执行的PHP、CGI或ASP程式等,大量地使用到乙方服务器的中央处理器(CPU)及内存(RAM),严重地影响系统资源时。
6.用户不可架设多用户程式(例如:公开的WebProxy服务、以CGI语言撰写的论坛程式、聊天室…等)。
7.严禁甲方使用及架设其它任何乙方认定为会过度影响主机效能的程式。运作的机制主要是在于不得妨碍他人使用或影响本公司系统之正常运作。
8.虚拟主机服务每个帐号限制不得超过100,000个档案数量。
*广告信信件定义:电子邮件的收件位址非经收件人主动提供;或是该电子邮件违反收件人提供位址时约定之用途。
甲方不得藉任何理由,发送违法具有广告色彩之电子信件;如经乙方察觉或经人举发有前述约定之情事时,经乙方以通知于限期内改善或移除而逾期未改善或移除时,乙方得禁止甲方使用本服务,至甲方完成移除或改善为止。若甲方系统内资料因此遗失,乙方概不负责。且甲方经由本服务所发送之电子邮件而造成邮件收件者之抱怨或法律纠纷,应由甲方负责向收件者澄清或自负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承诺与保证
(一)本公司因业务上所取得之用户基本资料,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处理及利用,并负保密义务,除经用户同意外,不得揭露、传输、交付予第三人。
(二)用户同意按所租用之网路連线速率(流量、频宽)加以使用,不得有超用频宽之情形,用户如有增加频宽需求应另行向本公司申请租用。
(三)本公司对于用户租用本公司机房内之硬件设备,应负硬件维护责任,如因硬件设备故障,本公司将无偿更换硬件。用户租用本业务,除本条规定外,本公司不负其他赔偿责任,用户须视自身需求为软件、资料备份、服务中断投保相关保险等,以填补或减轻可能遭受之损失。
第六条 赔偿责任
(一)任一方违反期在本契约中所做之承诺及保证而直接或间接造成他方之任何损害,违反之一方应赔偿他方之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他方因请求赔偿的合理的律师费用)。
(二)本公司因用户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网络服务,而受第三人以外方式向其有所请求时,用户除对本公司因此受之损失或支出之费用应加以赔偿或补偿外,并应依本公司之要求,为本公司提出适当之证明、抗辩或其他协助,且用户不得于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前,迳行与该第三人有任何和解之行为。
(三)用户所自备之软硬件设备应自行负责架设、测试及维护,如因用户自备之设备故障,用户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扣减或拒不支付相关费用。且因用户自行建置或提供之设备毁损因素造成网络服务中断,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若因而造成本公司或第三者之损失,本公司有权为自身权益或待第三者对用户主张赔偿。
(四)除因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使用者外,本公司就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所受之损害(包括且不限于营业损失、形象损失、精神损失、资料内容损失等)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如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财产毁损或减少时,双方同意各自承担本身之损失。
(五)其他业者(包括但不限于固定通信综合网络业者)协力提供网络服务于用户,如因该其他业者之因素致影响网络服务之提供,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亦不代用户向其他业者求偿。
第七条 网络服务终止及相关规定
(一)用户欲终止本契约之服务时,应自亲向乙方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终止租用手续,并缴清所有费用。
(二)用户申请终止租用本业务时,应于预定终止租用之日前十日以前提出申请。
(三)用户申请因违反法令或因欠费致被暂停租用者,其停止租用期间,租费仍应照缴。
(四)甲方违反本服务契约之任一条款规定,乙方得视情形于通知甲方后暂停提供本服务,至甲方改善违约情况时为止。
(五)甲方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契约之权利及义务予第三人,如有违反,乙方得终止本契约。
(六)本公司如因情势变更或业务需求而须暂停或终止本业务全部或一部之经营者,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一个月前通知用户,用户同意配合办理。
(七)“主机代管”用户申请终止租用者,其相关硬件设备应于七日内取回,逾期一年未取回时,乙方视同废弃物处理。于本合约终止时或用户置放于乙方之设备遭法院为查封或其他保全或执行等强制命令时,乙方得迳行停止提供电源予甲方置放于乙方之设备,并有权迳将该等设备移至其他处所集中保管。
第八条 服务中断之处理
(一)本公司所提供之网络服务,如因维修、保养或其他需要,本公司得事先通知用户暂停服务,若因非预期之突发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则不另行通知,惟一年累计不得中断服务超过四十八小时。超过该上限之时数,用户得依本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本公司赔偿。
(二)“虚拟主机、VPS主机、云端主机”若确认可归责乙方之事由,而致主机连续当机六小时以上,每六小时扣减全月租费六十分之一,并于次期帐单中扣抵,但不满六小时部分,不予扣减。当月阻断不通应扣减之租费总额以当月应缴租费为限。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查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三)“主机代管、实体主机”用户租用本业务,因电信机线障碍、阻断以致发生中断或不能传递而造成损害时,其所生损害,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惟如因本公司事由致使用户連续四小时以上无法使用本业务,每四小时扣减全月租费六十分之一,并于次期帐单中扣抵,但不满四小时部分,不予扣减。当月阻断不通应扣减之租费总额以当月应缴租费为限。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查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四)如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DDoS攻击及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业务无法使用,本公司不负责善后及赔偿。
第九条 附则
(一)因本契约条款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同意以北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二)本契约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电信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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